重庆体育「重庆体育学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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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体育

重庆体育学校有哪些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单位所从事的综合性体育项目;(二)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三)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中介、体育咨询服务。本规定所称体育项目为: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间体育项目。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第四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重庆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本规定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体育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四)对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依法审批;(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第七条 公安、工商、税务、旅游、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体育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的相应的设备;(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城管、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五)从事射击、探险、攀登、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活动的,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治安许可,经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查合格,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立项时审批部门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市体育项目发展规划布局征求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一)国内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二)跨地区或市以上范围的临时性体育活动;国家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所在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备案。(一)市级以下(不含市级)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二)在区市县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或活动,应报送下列资料:(一)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二)体育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方案;(三)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四)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五)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个人情况的证明。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应具备下列主要事项:(一)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场地使用及观众安排情况;(二)活动的竞赛规程、表演项目、技术培训及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说明;(三)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四)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学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五)活动的治安、消防、交通、城管市容和环保措施。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22重庆市体育高考时间

2022年体考时间为:文化考试时间是4月18-19日。体育专项考试时间是2月1日-3月15日。
2022重庆市体育高考时间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或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三)制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四)按管理权限审批各类体育经营活动,并核定经营许可证;(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分级组织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三)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投资额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实行审批制度。*注:本款中关于“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其他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二)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从事攀岩、射击、探险、拳击、蹦极跳、保龄球、热气球、航空、赛车、高尔夫球、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摩托车、摩托艇、无线电、铁人三项、马术、赛艇、极限运动、滑冰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及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武术、游泳、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气功、皮划艇等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注:本条中关于“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重庆有哪些体育学校?

重庆的体育学校有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是重庆市体育局的下属单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据重庆市政府规划,将以运动技术学院为基础,筹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重庆体育职业学院。学院占地530亩,建筑面积近12万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2007年12月启动建设,2009年12月由渝中区整体搬迁至大学城。重庆竞技体育训练中心项目将除射击、射箭项目外的16个竞技体育项目全部纳入训练中心进行集约型管理。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的教学建设:学校设置田径、游泳、跳水、篮球、足球、武术、蹦床、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柔道、跆拳道、摔跤、拳击、举重等15个运动项目,规划容纳运动员和学生2000人。学校除了满足竞技体育项目的日常训练外,还可承担国家级单项比赛,满足广大市民的体育健身需求。竞技中心建成后,市体育局有关训练单位及科研单位将入驻,形成市竞技体育训练龙头单位,为市竞技体育发展打造一个在西部乃至在全国都具有领先水平的发展平台。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
1、重庆文理学院体育学院(本科院校有专科专业), 2、长江师范学院体育专业(本科院校有专科专业),3、重庆三峡学院体育学院(本科院校有专科专业),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也有专科体育专业, 5、重庆师范大学体学院(本科院校有专科专业)
重庆市体育运动学校 68807154重庆市万盛区体育学校 48012012重师和西南大学有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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