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体育设施「重庆体育设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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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体育设施

重庆体育设施协会

重庆聚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聚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是2016-04-27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99号1幢22-15。重庆聚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4MA5U5PTP8W,企业法人陈艾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聚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塑胶运动场地地胶、橡胶跑道地胶、运动场人造草坪、室内外运动PVC地胶销售及铺装;体育场馆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策划;销售:体育器材、围网、教学仪器、健身器材、家具、塑料制品、体育用品、服装、文教用品(不含出版物)、儿童游乐设施、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826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98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重庆聚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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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澳龙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澳龙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是2018-08-13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58号20幢5-1号。重庆澳龙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7MA601M9L25,企业法人易春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澳龙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体育场馆设计、施工、维护、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球场灯光、球场围网安装;环卫设备、园林配套设备安装、销售;体育运动场馆塑胶颗粒分装;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塑料草坪设计、制造、铺设;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的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雕塑制品、体育器材、健身器材、体育场馆配套设施设计、安装;销售:体育设施及用品、塑胶球场材料、健身器材、球场围网、灯具、雕塑制品、不锈钢制品、塑料草坪、地坪材料、园林配套设施、环卫制品、道路标识标牌标线、游乐设备、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文教用品(不含教辅材料)、仪器仪表、通用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膜产品技术开发;钢结构制品设计、制作、安装、销售(不得从事钢铁冶炼);道路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人力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爱企查查看重庆澳龙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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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复地上城有哪些体育设施?有篮球场吗?

重庆市渝北区复地上城有篮球场;还有好多体育设施,比如羽毛球场,游泳池,各种健身器材;
重庆市渝北区复地上城有哪些体育设施?有篮球场吗?

重庆惠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惠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是2014-05-21在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12号9-2。重庆惠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5305006278A,企业法人陈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惠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体育设施、体育用品、地坪材料、橡胶制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不含汽车)、五金、百货;园林景观设计;设计、制作标志标牌;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51754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62家。通过爱企查查看重庆惠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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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其规划实施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体育场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体育场馆性质和用途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体育场馆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原有规模和标准。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所相差规模和标准的造价处以十倍罚款。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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